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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婚姻的效力

发布:2023-04-17 12:52:3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婚姻的效力已公布。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整理如下:
  婚姻的效力是民法中常见考察的知识点,尤其是《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后,对婚姻的效力做了新的修改,修改了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在考试中也是比较常出现的考点,多数情况下都是识记型考查方式。
 
  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有效、无效、可撤销这三种情形,有效婚姻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效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达到法定婚龄(2)符合一夫一妻制度(3)夫妻双方自愿结婚(4)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只要满足这四个条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属于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包括三种情形(1)重婚的(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可撤销婚姻是此次《民法典》修改的亮点,2021年以前我们国家的可撤销婚姻只包括一种情形,就是被胁迫的婚姻,一方被胁迫结婚,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021年《民法典》又增加了一种可撤销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婚后发现的一方,在知道后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疾病可以被治愈,在《民法典》修改之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情形,现在我们将其作为一种可撤销的情形,也给双方留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利,也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形出现的频率也比较高,因此在立法时增加了此种情形,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情形,更好地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哪怕领取了结婚证也不会产生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作出相应判决那么二人婚姻就不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那么二人的婚姻依然有效。
 
  最后,有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直接原文考察大家结婚的效力问题,比如考察大家有效婚结婚的要件包括哪些,在日常练习中,可能会遇有此类简单题目,例如:
 
  例题
 
  结婚需要满足的实质要件是()
 
  A.达到法定婚龄B.夫妻双方自愿
 
  C.符合一夫一妻制D.未近亲结婚
 
  遇到此类题目,属于特别简单的基础性题目,我们知道结婚需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指要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自愿,没有近亲结婚的情形,因此可以直接判断为A B C D这四个选项,都是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全部选项都符合,都选。大家在做这一类题目时可以直接将结婚的实质条件直接记清楚,在考试时这一类型题目是非常好得分的类型。
 
  例题
 
  有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考查题目都是比较常规的,一般难度都不是很大,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只要掌握婚姻的这三种效力即可,有关于婚姻的效力可能还会考查新修改的内容,比如下面这道题目:
 
  下列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
 
  A.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B.小芳因家庭纠纷被迫与王某结婚
 
  C.林黛玉与贾宝玉结婚
 
  D.王某患有严重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配偶。
 
  【解析】本题中我们可以看出BD两项符合题意,属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我们知道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形,被胁迫结婚的,以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本题中B选项为胁迫婚姻,当选;D选项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当选,而AC选项是无效婚姻,不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有关于婚姻家庭这一部分的知识还有很多知识点,小伙伴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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