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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2014-09-10 13:12: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鄂人社发〔2014〕35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政府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制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务员局

2014年7月18日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二章  履职问责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的;

(五)不当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务员履行职责存在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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