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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

发布:2012-02-1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2、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
  问:
  (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
  (3)此案应如何处理?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解析】(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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