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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考湖北考区考场规则及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发布:2011-11-2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场规则及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1.关于手机使用的界定
  (1)手机使用
  ①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④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认定。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以上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不作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 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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